首先我们来看一条基本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但这部基本法律并没有规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此可见,事故认定书应该在交警勘察现场之日起10日内出具,需要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
那么,检验、鉴定需要多长时间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由此可总结如下:不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认定书应该在交警勘察现场之日起(一般即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作出;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认定书应该在交警勘察现场之日起(一般即事故发生之日)起28日内作出(3+20+5=28天),也有可能是(3+60+5=68天)。
当然,这只是正常情况,如果肇事逃逸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此可见,肇事逃逸案件应该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作出。
那如果案件一直未侦破,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一直没查获,怎么办?是不是就不能要求出具事故认定书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所以,对于肇事逃逸案件,如果尚未侦破,受害人可以要求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而不是一味等待肇事车辆和驾驶人的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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